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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实施细则与奖助规定

作者:考研网 来源:sysuyz.com 浏览:4425 次 发布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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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实施细则与奖助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

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以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研究潜力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研究生奖助金评选机制,规范研究生奖助金日常管理,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2014年以后录取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和专项计划定向就业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奖助另外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三条  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含国家财政投入和学校投入)、学业助学金(含国家财政投入和学校投入)、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共三部分组成。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学业奖学金按学年发放,学业助学金、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按月发放。

第四条  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的标准及构成详见《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

 

第二章  名额分配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金名额分配原则:

(一)博士研究生

1.一等奖助金名额用于资助列入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研究生;

2.二等奖助金名额分配须综合考虑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单位)、科研机构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等因素,并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和优势学科倾斜。本细则中的优势学科,是指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中按参评学科总数百分位排序前10%的学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全校二等奖助金基本名额=全校总资助人数×30%-全校一等奖助金人数-全校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及培养质量调节数

2)培养单位二等奖助金名额=全校二等奖助金基本名额×本单位参评学生人数占比+本单位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本单位培养质量调节数

3.三等奖助金名额:除一等、二等奖助金外,其他学生均获三等奖助金。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1.考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

2.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和优势学科倾斜。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全校一等奖助金基本名额=全校可参评人数×35%-“优生优培资助计划中作为硕博连读培养的免试生人数-全校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及培养质量调节数

2)培养单位一等奖助金名额=全校一等奖助金基本名额×本单位人数占比+本单位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本单位培养质量调节数

3)培养单位二等奖助金名额=本单位可参评人数×70%-本单位一等奖助金名额-本单位获优生优培计划资助作为硕博连读培养的免试生人数

4)三等奖助金:除一等、二等奖助金外,其他学生均获三等奖助金。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考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

2.向学校近期拟重点培育的专业学位点倾斜。同时,学校根据培育期内的研究生培养情况对专业学位奖助金名额分配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全校一、二等奖助金名额=全校可参评人数×20%

其中,全校总基本名额与全校总调节名额各占一半

2)培养单位一、二等奖助金总名额=本单位基本名额+本单位调节名额+本单位培养质量调节数

3)三等奖助金:除一等、二等奖助金外,其他学生均获三等奖助金。

第六条  学校按培养周期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教育质量进行绩效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奖助金名额分配实行动态调整。获得奖助金名额分配倾斜支持的专业学位点,在培育期内,应积极创新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提高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增加对优质生源的吸引力。

第七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金名额分类下达,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打通使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选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入学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参评奖助金的上一学年度已达到学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要求,并考核合格;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助理、科研助手或医学临床学科的住院医师工作任务。

第九条  研究生参评奖助金的上一学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评学年当年的研究生奖助金参评资格:

(一)在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或有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

证属实者;

(四)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严重后果者;

(五)教学助理、科研助手、住院医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六)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

(七)导师及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研究生如因以上情形无参评研究生奖助金的资格,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下一参评学年如仍处于基本修业年限内,该生可申请参加奖助金动态评审。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评选标准:

(一)一等奖助金:按《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二)二等奖助金:科研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或较好的科研成果。

(三)三等奖助金:符合评审资格,且未获得一等、二等奖助金。

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与招生考试相关的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评选标准:

(一)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阶段研究生奖助金的评选标准按《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

划实施办法》执行。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助金评选标准:

1.一等奖助金: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或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2.二等奖助金: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3.三等奖助金:符合评审资格,且未获得一等、二等奖助金。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助金评选标准:

1.一等奖助金: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应用研究能力和较大的职业发展潜力;

2.二等奖助金: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及应用研究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

3.三等奖助金:符合评审资格,且未获得一等、二等奖助金。

对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与招生考试相关的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一等、二等奖助金可适当向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倾斜。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评定标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评定标准应予区分,以符合各自的培养目标。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将研究生新生奖助金名额下达到研究生培养单位后,在研究生复试录取阶段因招生计划微调,研究生培养单位获得追加计划排序录取的研究生,如符合参评资格的,可享受研究生三等奖助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新生奖助金的评审与复试录取工作同时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初评确定本单位的获奖学生名单和等级,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与录取名单一同报送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复核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研究生招生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

(三)学校发布录取名单时,公布获奖助名单和等级。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采取一年一评制,评审时间为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

第十六条  入学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奖助金评审的具体程序为:

(一)研究生院发布奖助金评审通知,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奖助金名额及评选要求;

(二)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三)导师审核推荐;

(四)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初评确定本单位的获奖学生名单和等级,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研究生院复核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获奖助名单和等级。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审议并在初评结果提交研究生院之日前予以答复。研究生对学校审定并公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答复。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已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院暂时停止发放该生休学期间的奖助金。待该生办理复学手续后,由该生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恢复发放奖助金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后在该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内顺延发放奖助金。

已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出国(境)学习或研究时间超过1个月的,研究生院停止发放其出国(境)学习或研究期间的奖助金。待该生办理回国手续后,由该生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恢复发放奖助金申请,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恢复发放,并补发学业奖学金。该生出国(境)期间停发的学业助学金、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不再补发。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从研究生院核实情况当月起(如晚于当月奖助金发放时间,则顺延至次月),终止发放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中的学校投入部分、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

(一)在参评学年当年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三)考试作弊或有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严重后果;

其中,因第(一)项原因终止享受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中学校投入部分、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的研究生,研究生院同时收回该生当学年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学业助学金中的学校投入部分、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该生可参加基本修业年限内后续学年的研究生奖助金动态评审,符合评审资格的,可恢复发放奖助金。

因第(二)(三)(四)项原因未参加奖助金动态评审的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如处分期限届满,该生可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恢复奖助金发放的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研究生院从该生处分期限结束次月起,按三等奖助金标准为该生发放当学年的研究生奖助金。

第二十条  发生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终止发放程序为:研究生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研究生院终止发放该生学业助学金中学校投入部分、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并通知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告知研究生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如该生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申请条件,且未出现本细则第九条的各类情形,可参加基本修业年限内后续学年的研究生奖助金动态评审。

第二十一条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确定资格后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因个人原因或未通过中期考核等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学校发文公布之月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奖助金。该生以月为单位将该学年已预发放的学业奖学金(每学年按十个月计)退还到学校指定账户。该生在后续学习阶段基本修业年限内只能享受硕士研究生三等奖助金。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中途退学的,自学校发文公布之月起终止发放奖助金,学校以月为单位收回该学年已预发放的该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按十个月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未按要求承担教学助理工作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向研究生院提交经教务部核准的书面说明,并提出研究生奖助金下调等级或终止发放本学年后续月份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中的学校投入部分的明确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学校要求承担科研助手工作的,其导师可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减少或终止发放本学年奖助金中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的明确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如对因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和管理而造成减少、终止发放、收回奖助金等各项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相关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院会同该生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处理研究生对奖助金评审结果的异议等。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助金的预算申报、组织评审、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时将奖助金发放清单提交会计核算处。会计核算处审核后将奖助金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以本单位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成员为主,同时应有本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研究生代表各一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评审采用实名投票方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结果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评审和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负责地提供、核对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三十条  评审和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准干扰或妨碍评审工作;不准泄露评审工作机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学校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加强评审工作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受理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异议,

按照职责及时核查和处理相关异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依照本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2019年第3次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中大研院〔2015359号)、《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大研院〔2014350号)、《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评定办法(试行)》(中大研院〔20161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318日印发


 

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投入、学校投入和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等各类资金,构建以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体,层次合理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在适度提高研究生待遇的同时,充分发挥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的调节作用,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育质量为基础,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和优势学科倾斜,支持优秀导师的奖助金名额分配机制。学校健全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按培养周期对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单位)、科研机构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教育质量进行绩效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奖助金名额分

配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建立以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研究潜力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奖助金评选机制。学校对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实行定期考核、动态调整,激励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对品行与学业等方面考察不合格的研究生,取消其奖助金参评资格或终止资助,具体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4年以后录取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和专项计划定向就业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研究生奖助另外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六条  本规定中“研究生”包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两个培养层次。“奖助金”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含国家财政投入和学校投入)、学业助学金(含国家财政投入和学校投入)、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共三部分组成。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学业奖学金按学年发放,学业助学金、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按月发放。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分为三等,其中一等为“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具体按《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执行。各等级奖助金的奖助标准及构成见附表1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分为三等,各等级奖助金的奖助标准及构成见附表4

第九条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从硕士阶段第二学年起,可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按博士研究生三等奖助金标准享受按月发放的学业助学金和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获得“优生优培”计划资助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奖助金发放标准按《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

第十条  招收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导师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予以配套。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标准如下:

(一)博士一等奖助金(“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直博生)及“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硕博连读生的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标准按《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二)博士二等、三等奖助金及硕博连读生的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分为ABC三类标准(学科分类名单见附表2)。其中A类配套标准适用于理学学科、工学学科、医学学科;B类配套标准适用于社会科学学科以及数学学科中的基础数学、物理学学科中的理论物理;C类配套标准适用于人文学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实行与导师招生规模相联

系的“递进配套”方式。从导师当年招收第二个博士研究生起,在其招收前一个博士研究生的配套金额基础上,递进提高配套金额,其中,按A类、B类标准配套的导师,递进增加金额为招收第一个博士研究生的配套金额;按C类标准配套的导师,招收第二个博士研究生,参照按B类标准配套的导师招收第一个博士研究生的标准进行配套,依此类推。各配套类别的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标准见附表3

第十二条  自当年招收第二个博士研究生起,研究生导师提高配套投入金额的,学校相应减少投入金额,博士研究生获得的奖助金标准不变。

第十三条  以下博士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暂时不足的,可向学校申请对其招收的第一个博士研究生暂缓配套投入(每位导师不得连续三年申请暂缓配套):

(一)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政策引进,在启动期内单列下达招生计划的导师;

(二)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政策引进,但不属于单列下达招生计划的导师(仅限于引进当年申请暂缓配套);

(三)理论物理、基础数学学科方向的导师。

经批准暂缓配套投入的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获得足额科研经费的,自经费到账的次月起,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标准为该导师办理配套经费划扣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每年6月、10月开展博士研究生导师配

套投入经费划扣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经费划扣事宜。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经费划扣表格后,交学校会计核算处进行划扣,并将划扣结果反馈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经费每学年一次性划入学校指定的专门账户,由研究生院以“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导师配套投入”名义按月单独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如导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为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缴纳足额的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研究生院将暂停发放该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同时停止该导师次年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如出现导师因故无法足额缴纳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经费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情况,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说明,并对该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做好解释工作。待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经费补扣工作完成后,研究生院负责从次月起补发研究生奖助金中的导师配套投入。

第十七条  除学校要求的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经费之外,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实际情况,适度另行发放助研津贴。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助金资助的研究生须承担“助教”“助研”等工作或医学临床学科的住院医师工作。若研究生未按要求承担以上工作,其导师可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生培养单位核准向研究生院申请终止发放该生学业助学金中的学校投入和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

第十九条  招收非在职定向就业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的导师按招收ABC类别第一个博士研究生的标准缴纳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无须递进配套。

第二十条  招收定向就业非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的导师,须按本规定进行配套,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标准见附表3C类学科按招收第二个起计算),配套资金纳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  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获得的其他奖助金,是指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奖助金以外的研究生奖助金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国家及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的奖学金或助学金;

(四)“助教”“助研”“助管”及住院医师等岗位津贴;

(五)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的捐赠奖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将在研究生招生章程中公布适用的研究生奖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2018年第24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

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试行方案》(中大研院〔20143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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